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卢梭 《社会契约论》0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法律指的就是规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律。上帝有他的法律,神有他们的法律,动物有它们的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法律。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0
反正都是要死的,救不救都没有意义。
你的作用就是让他们多活一段时间。
你的作用就是让他们多活一段时间。
海勒 《第二十二条军规》0
我们都有自己的梦想,然后踏上了自己选的路。我们都不是被上天挑中的那一类了人,也不能保证自己天赋异禀。偏偏又贪心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活着。于是我们都在彷徨纠结中咬着牙向前走。如果你不知道自己想做什么,就先把身边的事情做好。不知道自己能去哪里,就先走好现在的路。不知道自己会遇到谁,就先学会善待身边的人。不知道现在做的有没有意义,至少先确定自己不是什么都没做。迷雾里你或许只能看见眼前的五米,但这五米一步一步走下来,雾就会慢慢散了。等待与拖延只会夺走你的动力。
卢思浩 《离开前请叫醒我》0